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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須知(請全部詳閱確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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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聲明:

1、加入會員即為一般會員,可獲得租金抵用券及餐飲招待券,儲值1萬即可升等成為黃金會員,黃金會原始可以官網方案及活動特惠方案承租,1萬儲值金可扣抵租金,儲值金餘額須至少有$3,000,方可免押金及保證金。

2、儲值金不得申請退返現金,但可轉讓他人用以扣抵租金。

3、中匯租賃保留會員方案及資格之審核變更之權利。

4、除數位客服群有公開發布黃金會員專屬之優惠活動外,一律均以官網定價出租。

5、本公司保有查詢公開揭露之裁判書、警政資訊、監理資訊等相關資訊之權利,且得因查詢結果不符標準拒絕出租。

6、無汽車駕照不可承租;變造他人證件,誤導我司,若經查證變造屬實,所有民刑事責任概由承租人/使用人承擔。

7、若租期間,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駕肇事或公共危險,或公共危險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酒駕肇事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43條規定,造成危險駕駛並扣牌,所有民刑事責任概由承租人/使用人承擔。

8、假如駕駛人在發生車損時本身有違規行為(故意損壞、酒駕、毒駕、運載危險物品、肇逃或者駕駛人員不具備駕駛車輛的資格等等),則承租人仍需對車損承擔賠償責任。

 

〈一〉本國人年滿20歲(含)以上,並具備有效合格之駕照一年、身分證(持駕照未滿一年者,本公司將保有是否租借之權利) ,且須持有合法持有之信用卡或可正常使用之帳戶。

〈二〉外國人須具備合格之國際駕照,護照及信用卡。

〈三〉年滿18歲並持有駕照的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,須有發定監護人簽署未成年人租車同意書,並完成簽章手續方能租車。

〈四〉為保障您信用卡交易安全,刷卡人與承租人應為同一人。

〈五〉承租人取車時請攜帶身分證正本、駕照與交易之信用卡。

承租權益

〈一〉門市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: 09:00-19:00  週六週日(國定假日) : 11:00-19:00,請於營業時間內至門市/櫃台現場辦理取/還車手續。

〈二〉租車一天以24小時計算,惟若超過營業時間取車,最晚還車時間仍為晚間7點,例:取車時,與門市人員預先約定為周一晚間9點30分的租2送1,則還車時間最晚應為周四晚上7點,而非周四晚上9點30分,請依約定時間內交還車輛,逾時每小時費用以日租金定價十分之一計收,逾時六小時 (含),以一日計價。

〈三〉因簽約出車後,於該車租期內定無法接受其他預訂需求,是以若因故提早還車,不另退費。

〈四〉假日定義:週五至週日、國定假日及其前1日、連續假日及其前1日。平日定義:週一至週四。

〈五〉里程限制:一般進口車每日限駛里程為250公里,超跑車系每日里程150公里,優惠月租每月限制里程為3000公里。超出部份:進口車每公里加收30元,超跑車每公里加收150元。若承租之方案有贈送之天數並無里程數增加之計算,例:某甲承租2天送1天之C300,則共計3日之里程限制為500公里,非750公里。

〈六〉租金不包含汽油燃料費、保險費、充電費、停車費、過路費,承租人請依實際使用狀況於合法之加油站、充電站自行添滿,還車時需以交車時給付的油量、電量等量還車。

〈七〉承租人如未事前告知本公司,而逾時達1小時未取車者,視同放棄預訂,本公司保有取消預約並沒收訂金且轉租他人之權利。

〈八〉臨時變更出、還車時間須取得本公司同意以利車輛調度作業。

〈九〉承租人如欲改期者,請於取車時間三日前通知本公司,本公司將訂金予以保留30日(自預訂取車日起算),超過30日後及春節期間本公司恕不接受任何退款及延期之服務。

〈十〉承租人逾時未還車或續租時,未還車前雙方權利義務仍以租賃契約書約定為準。

〈十一〉租用車輛請小心駕駛、停放,如有毀損或失竊時仍需負擔修復期間租金及營業損失。

〈十二〉為保護您的權益,承租車輛發生碰撞或失竊時,請保持現場,並立即報警處理,並和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絡,切勿與對方私下和解,否則承租人除須負賠償責任,且無法享有保險理賠保障。

〈十三〉本公司向承租人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租賃內容,皆由中華民國現行法令保護其個人隱私權,本公司不得逕行對外公布。

〈十四〉各項費用或條件,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力,如有異動調整,以官網公告為主。


〈十五〉短租保證金:$10,000,長租另議。保證金於還車後7日,扣除已產生之停車費、ETC、充電費、油資後退還(因有些費用通常不會立即可查,故約需於還車7個工作天後進行退款),惟若退還後再有產生承租期間之費用,則承租人須另行支付。黃金會員若儲值金餘額高於$3,000則不需另付保證金,若正處租期中低於 $3,000,則須於接獲通知時24小時內補足。

〈十六〉承租期間所有產生之違規罰單,本司一律線上歸責予承租人,不代繳,不另行通知。

〈十七〉其他未盡事項以現場簽立小客車租賃契約書為主、特別聲明書為輔。

保險:

1.所有租金除強制責任險外,皆不含保費。

2.所有車輛皆須強制投保乙式全險,保費於交付租金時計收,惟超跑車款無法投保乙式險,故須自行投保新安東京之吉時保。

3.乙式全險之理賠用車人須承擔自付額$40,000。

4.用車人可搭配購買丙式車體險,免自付額,惟自撞無法理賠。

5.車輛發生事故後,若經鑑定,該事故已導致該車輛修復後市價的減損,租用人亦須負賠償責任。

6.車輛進場後,用車人須按維修天數賠償租金70%之營業損失。

〈一〉以下保險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以外,其餘須另外付費(任意第三人責任險、乙式、丙式、車損險…等)。

〈二〉若發生任何意外事故、失竊或其它肇事等事件時,請立即通知警察機關,切勿與對方私下和解,並和本公司聯絡,否則承租人須負賠償責任,並無法享租賃契約書保險理賠保障。

〈三〉承租人須強制付費投保,(投保方案依合約簽訂車款之險種議定)。

保險內容皆依該車保險合約內容為主。

〈一〉強制汽車責任險:交通意外受害者,每人最高給付200萬,每人體傷最高給付20萬。
〈二〉乙式車體損失險:車輛車損時,除酗酒、不明車損及違約行為外,承租人最高僅需負擔 40,000元自負額。
〈三〉乘客責任保險:每一人傷害最高為300萬元,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最高1,200萬元。
〈四〉第三人責任保險: 每一人體傷或死亡最高300萬元、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最高3000萬元、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最高20萬元
〈五〉汽車竊盜損失保險:承租人僅需最高負擔車輛現值10%之自負額。
〈六〉駕駛人傷害保險:最高給付300萬元。

上述保險不包含營業損失及因自然災害(如洪水、颱風、地震等)、酗酒及不明碰撞所造成之損傷以及車內設備遺失或損傷之賠償責任。

營業損失之計算方式以租約為主。另簽立自駕切結書之車輛,則以切結書之約定為主。

預約、取車、還車、續租,時間規範及相關說明:

〈一〉承租人請於約定取車時間內抵達,若延遲取車,以預定取車之時間計算租期(例:某甲原約定17點取車,卻因故於20點抵達,則某甲還車時間應為17點。)
〈二〉承租人於約定取車當日,延遲至營業時間結束仍未抵達,則視同當日取消預定,訂金不得退還。
〈三〉承租人未預付總租金之30%訂金者,預約不成立。
〈四〉租期內欲更換車型,需視現場待租車輛由車管人員協助調動,若無待租車輛,則無法提供更換車型,亦不得提前終止租期。(若仍須提前解約,則依實際租用天數方案計算租金,另未到期之租期天數,以營業損失方式計算賠償。)
〈五〉承租人於約定還車時間延遲,則按延遲方式計算租金,若超過當日營業時間仍未歸還,則視同續租一日,翌日早上開始營業時還車。
〈六〉續租須於還車前一日通知車管人員,若於還車當日才決定續租,而該車輛已收受預訂,則須依預訂之客戶更換車種之差價進行賠償。若續租之車輛無客戶預訂,則僅需依續租方式支付租金。

契約因可歸責任於承租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訂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:

〈一〉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取車日10日前取消,退還已付訂金之100%
〈二〉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取車日7至9日前取消,退還已付訂金之50%
〈三〉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取車日4至6日前取消,退還已付訂金之40%
〈四〉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取車日2至3日前取消,退還已付訂金之30%
〈五〉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取車日1日前取消,退還已付訂金之20%
〈六〉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取車日當日取消,不得退還已付訂金
〈七〉若承租人預訂為連續假期及國定假日之特價方案,凡取消皆不得退還已付之訂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