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須知:

1.所有租金除強制責任險外,皆不含保費。

2.所有車輛皆須強制投保乙式全險,保費於交付租金時計收,惟若該車款無法投保乙式險,則須自行投保新安東京吉時保。

3.乙式全險之理賠用車人須承擔自付額$40,000。

4.乙式全險用車人可搭配購買丙式車體險,免自付額,惟自撞無法理賠。

5.車輛發生事故後,若經鑑定,該事故已導致該車輛修復後市價的減損,租用人亦須負賠償責任。

6.車輛進場後,用車人須按維修天數賠償日租金70%之營業損失。

〈一〉以下保險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以外,其餘須另外付費(任意第三人責任險、乙式、丙式、車損險…等)。

〈二〉若發生任何意外事故、失竊或其它肇事等事件時,請立即通知警察機關,切勿與對方私下和解,並和本公司聯絡,否則承租人須負賠償責任,並無法享租賃契約書保險理賠保障。

〈三〉承租人須強制付費投保,(投保方案依合約簽訂車款之險種議定)。

保險內容皆依該車保險合約內容為主。

〈一〉強制汽車責任險:交通意外受害者,每人最高給付200萬,每人體傷最高給付20萬。
〈二〉乙式車體損失險:車輛車損時,除酗酒、不明車損及違約行為外,承租人最高僅需負擔 40,000元自負額。
〈三〉乘客責任保險:每一人傷害最高為300萬元,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最高1,200萬元。
〈四〉第三人責任保險: 每一人體傷或死亡最高300萬元、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最高3000萬元、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最高20萬元
〈五〉汽車竊盜損失保險:承租人僅需最高負擔車輛現值10%之自負額。
〈六〉駕駛人傷害保險:最高給付300萬元。

上述保險不包含營業損失及因自然災害(如洪水、颱風、地震等)、酗酒及不明碰撞所造成之損傷以及車內設備遺失或損傷之賠償責任。

實際營業損失之計算方式以租約為主。另簽立自駕切結書之車輛,則以切結書之約定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