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一〉承租人請於約定取車時間內抵達,若延遲取車,以預定取車之時間計算租期(例:某甲原約定17點取車,卻因故於20點抵達,則某甲還車時間應為17點。)
〈二〉承租人於約定取車當日,延遲至營業時間結束仍未抵達,則視同當日取消預定,訂金不得退還。
〈三〉承租人未預付總租金之30%訂金者,預約不成立。
〈四〉租期內欲更換車型,需視現場待租車輛由車管人員協助調動,若無待租車輛,則無法提供更換車型,亦不得提前終止租期。(若仍須提前解約,則依實際租用天數方案計算租金,另未到期之租期天數,以營業損失方式計算賠償。)
〈五〉承租人於約定還車時間延遲,則按延遲方式計算租金,若超過當日營業時間仍未歸還,則視同續租一日,翌日早上開始營業時還車。
〈六〉續租須於還車前一日通知車管人員,若於還車當日才決定續租,而該車輛若已收受預訂,則須以預定客戶為優先承租,若遇不可抗力因素,致無法讓預訂客戶如期承租,則須依預訂客戶更換車種之差價進行賠償。若續租之車輛無客戶預訂,則僅需依續租方式支付租金。